一、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调整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通知,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根据拟购房所在地是否有住房以及是否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情况,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有所调整。对于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且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当地唯一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对于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且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当地唯一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二、贷款利率和多子女家庭优惠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如果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且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当地唯一住房,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此外,对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三、借款人及配偶再次申请贷款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高校毕业生贷款优惠
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五、部分城区开发区单笔贷款限额提高
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六、其他注意事项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政府确定的住房套数查询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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