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根据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旨在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通知明确指出,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通知要求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的具体实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收购的土地类型主要包括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为了确定收购价格,土地储备机构将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通知明确,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自然资源部强调,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目的和作用,为各地提供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有助于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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