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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转移手续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8 23:03:4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那长春公积金转移手续应如何办理?

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到所处辖区分核心归集科(分理处)办理。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所处辖区分核心归集科(分理处)办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申请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在核心所辖区域内调动的,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调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核心和外省市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调往外省市的还需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转入接收函或个人开户证明,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所处辖区分核心归集科(分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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