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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20 22:40:57

 我国房价飞速猛涨,涨的*快的时候是*一价,许多购房者都在房价面前止步,也有许多人是把全家的积蓄用来买房。这一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对于这种现象的平凡产生,富人名下有多套房,其中也含经济适用房,而对于需求房的低收入者却无法得到保障,政府对此出台哪些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相关政策,制止开放商和炒房的人从中获取暴利,我们一起来看看。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 “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销售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销售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用于补交土地*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核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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